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其中5點共識計有1.酒駕者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將命其至殯儀館易服社會勞動或提供義務勞務。2.偵查中對於酒駕累犯,將視情節諭知酒駕者必須在固定時間向轄區派出所報到、限制住居,以防止其再次酒駕。3.對酒駕累犯而有情節重大、造成重大傷亡或事後有逃避責任之情形,請檢察官得視情節向法院聲請羈押。 4.如有事實證明酒駕者業經勸導仍執意開車,或有故意快速行駛、闖紅燈或連續衝撞之犯行,警方將檢具事證,建請檢察官得視情節以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罪進行偵辦。 5.最後對酒駕累犯而有情節重大、造成重大傷亡者,地檢署將儘速偵結,並向法院具體求處重刑,以嚴懲酒駕。
至於,現行中央法令遭外界質疑有罰則過輕、無法遏止酒駕歪風等缺失,市府也提出6大修法建議:1.酒駕者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及不得考領外,並建議沒入車輛。2.車主在明知駕駛人飲酒仍將車輛交於酒醉者駕車之情況下,除處罰鍰、車輛牌照吊扣3個月外,並建議吊銷車主之駕駛執照。3.建議將酒駕累犯之定義自五年延長到十年,亦即十年內再犯者即屬之;而對於有酒駕紀錄者,限制其僅得駕駛具備酒精鎖之車輛,以防範酒醉者駕車上路於未然。4.對於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建議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之刑度論處。5.建議酒駕者之同車乘客須連帶負刑事責任。6.建議公布酒駕者姓名並於其身分證註記酒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