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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明兄弟以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捐助人身分提告,主張張榮發基金會是長榮國際公司的股東,持股5%;鍾德美擔任基金會第8屆董事長期間,未經董事會決議,擅於2019年1月28日指派第三人代表基金會出席長榮國際於同年2月11日召集的股東會,鍾指示第三人在會議改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案、解除新任董事競業限制案,行使股東選舉權及表決權,張國明兄弟認為,此項指派行為違反財團法人法、民法,以及基金會的捐助章程,訴請法院宣告其行為無效。
桃園地院、高院均判張國明兄弟敗訴,今年7月8日最高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認為,基金會受贈長榮國際公司股票並轉為基金,已向法院辦理財產總額增加登記;基金會指派代表出席長榮國際臨時股東會,依財團法人法和基金會捐助章程規定,屬董事會職權,應該由董事會決議。
更一審指出,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財團法人是以從事公益為目的,基金會的公益應有適當監督,鍾德美未經董事會決議就指派第三人,張國明兄弟基於董事身分訴請宣告行為無效,是依法行使權利,請求宣告行為無效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