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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衛生局簡任技正潘炤穎表示,衛生局掌握交通部對於個案採檢是基於未依規定完成篩檢程序登船,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是針對目前在高雄港疫情風險,在當下制定的篩檢策略,PCR後第三天PCR再發快篩試劑,定期家用快篩完成後,開工前再PCR,這位第二次PCR就沒遵照規定,所以是不同行為、不同兩個事件,衛生局一定會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進行相關處分。
陳其邁也強調,這是不同行為、不同處罰,因為案19244(引水人)沒遵守航港局7天快篩的規定登船被航港局開罰,高市府則是針對他在春節專案PCR採檢,收到5次通知都沒來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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