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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指出,高院與上次一樣,會作出3種可能的結果,分別是駁回抗告、自為裁定或是廢棄裁定結果並發回地院更裁。
宜檢偵辦宜蘭縣政府民國108年羅東某土地免徵增值稅案,2月22日指揮廉政署約談林姿妙、林羿伶母女等人到案。
檢察官複訊後,認定被告林姿妙與林羿伶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林姿妙另涉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滅證之虞,向宜蘭地院聲請羈押禁見。
地院首度審理後認為,林姿妙無羈押必要,裁定新台幣80萬元交保,林羿伶請回。
宜檢認為,這起案件確有事實足認林姿妙與林羿伶有羈押原因與必要,3月1日依法提出抗告。高院隔日認為,林姿妙無羈押必要,駁回檢方抗告確定;林羿伶部分,高院裁定原裁定撤銷,發回宜蘭地院更裁。地院4日更裁40萬元交保。(編輯:李亨山)11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