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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更二審依圖利罪,判高志鵬4年6月、褫奪公權4年,2018年12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2019年1月,高志鵬發監,2021年2月假釋出獄。
同年12月,高志鵬聲請釋憲,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第18條、第379條第2款、第389條第1項、第420條第1項第5款、第441條,及最高法院2018年9月19日公布的「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2款等規定違憲。高志鵬也指,最高法院參與判決的法官中,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
憲法法庭認為,高志鵬對於《刑事訴訟法》哪裡有規範不足之處,僅是泛泛而談,未具體說明。另依據最高法院的函,確定終局判決分案時,最高法院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第2款還未公布,不適用這項規定,裁定不受理。至於法官未迴避的問題,另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