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將挪2880元加菜金貪汙重判 最高法院建議法務部修法

▲最高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
▲最高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花防部少將參謀長韓豫平被控詐領2880元團體加菜金,依貪汙罪重判4年6月定讞,讓軍方及朝野立委大喊刑罰太苛,違反比例原則。最高法院認為,若對刑罰感覺過苛,應由《貪汙治罪條例》主管機關法務部提修法,回到舊法規定,讓一定金額下可適用《刑法》規定,而非自行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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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貪汙治罪條例》刑責為7年以上重罪,但不法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得依同法第12條「情節輕微」規定減輕其刑;然而,1973年戡亂時期施行的12條是規定,情節輕微、所得財物在3000銀元以下者,可適用普通《刑法》的詐欺罪,處罰規定較《貪汙治罪條例》輕,大多可獲判緩刑及易科罰金,但該法令於1992年間廢除,一旦被告犯罪情節明確又不認罪,恐被重判。

最高檢察署從去年底起,曾針對公務員詐領公款案件法律適用歧異問題,統一法律見解為《刑法》詐欺罪,而非《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外傳將提交最高法院大法庭。

最高法院多名法官認為,大法庭無法做出超出法律的見解,檢方作法有「強渡關山」之虞,點名主管機關法務部應提修法草案,不必捨近求遠,大費周章開研討會。

此外,韓豫平案,讓不少立委怒批「恐龍法官」,讓最高法院不少法官感到氣憤,直指法官須依法審判,如果立委不認同,可以把5萬元或10萬元以下的詐欺或侵占改用一般《刑法》論處,也可訂回溯條款,甚至提高額度,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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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