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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三讀條文規定,高等行政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指的是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與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事件,包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行政訴訟事件。此外,簡易訴訟程序的審理,當事人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等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的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的方式行之。
通過三讀之《法官法》中,增訂實任法官轉任司法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系調任限制之規定。配合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原分散各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三讀條文明定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任用資格,並增訂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系調任限制之規定,以符合實際需要。
新條文明定,候補法官任用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者,於候補期間,充任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並得獨任辦理適用或準用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另外,《法院組織法》三讀條文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