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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透過科技執法、提升見警率等方式強化速度管理,加強交通事故防制,針對轄區易肇事路段,執行移動式測速違規照相,並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如速限40公里路段,警方會設定50公里以上始予測照舉發,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平面道路於100至300公尺前設置警52測速取締標誌,以提醒駕駛人行經測速路段小心駕駛。
市警局統計至111年6月12日高雄市自撞自摔死亡交通事故有22人,造成家庭的不幸,分析肇事因素,明顯與車速過快相關,高市警方表示將持續針對本市轄區交通事故高發時段、路段加強測速照相違規取締等執法作為。呼籲民眾行車時遵守交通規則,勿貪快,做好車速管理,路口慢看停,以維護自身及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