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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主張,陳志東不聽從主管指示進辦公室開會,為經營管理和培訓多元人力的必要,才把他調任編輯,並非違反僱傭契約;而他連續3天曠職,又於同年5月18日在網路平台撰寫「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一文,洩漏營業秘密及職務應保守秘密,故終止僱傭契約。
高院調查後,認為將陳調職看不出是基於培訓多元人力的企業經營需求,另檢視副總LINE群組的言論,有許多火爆、情緒性言論;經查詢電子郵件紀錄,被指曠職的3天中有2天陳都有發稿單給同事,交付工作成果。
高院認為,陳雖在網路揭露公司新聞業配的現象,並附上業主、金額等資料,但資料在中時群組內傳送,沒有加密措施,也沒有註明為秘密或要求保密,難認是營業秘密;陳多次以電子郵件通知人事主管,請求恢復發稿權,拒絕轉調編輯,中時明顯拒絕受領勞務,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除扣除34萬元已領取薪資外,其餘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判陳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