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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表示,內政部是警察人事管理的中心,最直接規定在第21條,各層級警察職務的遴用,其權力屬於內政部,條例規定由內政部遴用,但內政部承上啟下,由他遴用之外,其「或」可以報請行政院遴用、「或」可以交直轄市政府遴用;法制上,沒有警政署的角色。
管碧玲指出,內政部與行政院的遴用權,條例的精神是,權責在內政部,但尊重行政院;內政部與直轄市政府的遴用權,條例規定,權責在內政部,但內政部可以交由直轄市政府辦理,也提示了尊重直轄市政府的精神。
管碧玲說,政府運作的基本秩序在法制,內政部之於行政院、內政部之於直轄市政府,法制的機轉很清楚,警察官的遴任,跟著制度走,國家就不會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