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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帝穎指出,大學自治作為憲法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目的在確保「學術自由」的基本權實現,避免各種不當干預,包括禁止大學成員充當「政治打手」的內在侵害。
黃帝穎說,台大依《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成立學倫委員會,第1條就開宗明義「公正客觀處理程序」,目的就是要排除任何可能「未審先判」或「政治偏頗」等社會質疑。
黃帝穎表示,蘇宏達對林智堅論文案未經調查,就先定調為「醜聞」,還在媒體營造輿論定罪的政治審判,國民黨及親藍人士接連瞎挺蘇宏達,不只坐實蘇的「政治偏頗」,更重傷了「大學自治」,壓縮了台大學倫審查「公正客觀」的空間。
黃帝穎說,依據《專科學校以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第13條第2項第2款、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足認蘇宏達有偏頗之虞,這2條法規均是蘇宏達應迴避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