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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主張,紀凱峰對他買賣龍邦股票涉《證交法》一事已有定見,更在公開場合作為教材,多次發表影響案件裁判或程序公正的言論,就未確定判決發表評論的不當行為,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難期將有公平審判之可能,聲請法官迴避。
高院認為,朱國榮所指的「前、後案」,分經北院各別判決在案,前後案犯罪時間、共犯不同,非同一案件,紀凱峰沒有在同一案件、不同審級參與審判,沒有《刑事訴訟法》應迴避的事由。
高院也認為,紀凱峰法律性司法外言論為審判經驗分享,主觀上尚無偏頗之意,且客觀上新舊案並非同一案件,加上,由合議審判的司法內部民主機制,也沒有法院組成公平性之,駁回聲請,朱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