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犯行例舉核定了 28種態樣作為查緝參考

▲法務部18日核定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並函釋各檢警調等執法機關,作為查賄時參考依據。(圖/NOWnews資料照)
▲法務部18日核定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並函釋各檢警調等執法機關,作為查賄時參考依據。(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最高檢察署日前將「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列出28種賄選態樣並呈報法務部。法務部昨(18)日核定並函釋各檢察機關、執法單位作為查賄時參考,其中,因北檢曾查獲中國透過台商協會、陸配團體資助特定政黨案例,將「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增列為新的賄選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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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核定28種可能賄選、6種不算賄選的態樣供辦案參考,法務部強調,實際執法仍須依具體個案認定。

法務部表示,新修訂的「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主要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例舉28項原則上會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之行為態樣,增加「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約其放棄競選(搓圓仔湯)」、「虛偽設籍(幽靈人口)」、「不實訊息(黑函、假訊息)」、「境外勢力資金滲透介入選舉」等新的犯罪類型,並加強執法。

第二部分則是例舉6項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犯罪之行為態樣,包括:提供價值30元以下之文宣品,原則上不會構成賄選,但若非文宣品而贈送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以化整為零之方式發放,藉此迂迴逃避刑責,檢察官仍須依法發動偵查,來認定這些贈品是否構成賄選。

至於選舉活動期間的炒米粉、貢丸湯等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在不逾越社會常情情況下,原則上也不涉及賄選。

法務部強調,這些行為態樣,均僅是彙整過去實務見解予以例舉供參考,若發生實際個案時是否構成犯罪,仍應由承辦檢察官視具體案件個別情狀審慎認定及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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