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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表示,何女明知該發票為他所有,卻稱自己把發票送給她,還前往兌獎,拿走796萬元,事後也只給他200萬元,氣得他告上法院,要弟媳返還剩下的596萬。
何女則抗辯,當時自己對發票時,正值農曆年間,當時王男也在場,卻未表示「這是我的發票」、「這是我請被告對獎的發票」,自己丈夫也已同意將200萬獎金匯給阿宸,堅稱這張發票為自己所有。
法官審理後表示,根據王男提出的ETC通行紀錄及Google map時間軸軌跡,證實該張發票確實為他在苗栗縣三義鄉的萊爾富超商車亭店購物所得,再加上王男和弟弟、弟媳及其他親人,曾經對為了中獎事宜召開家族會議,當時王男胞弟及何女同意獎金一人一半,判決弟媳應還王男198萬元,全案還可上訴。(編輯:孫唯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