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審理台鐵普悠瑪翻覆事故,今日駁回上訴,仍依過失致死罪,判司機員尤振仲4年6月,時任台鐵局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均維持無罪。高院隨後也公布駁回理由。二審合議庭認為,翻覆路段限速85公里,相關鑑定結果顯示,事故發生時的車速超過140公里,超速過失與事故死傷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堪認定過失犯行。
高院刑庭發言人黃玉婷法官表示,尤振仲雖否認犯行,但事故確實是因他誤判ATP故障而關閉系統,直到翻車前均未開啟,另經運安會、逢甲大學的鑑定結果,均確認事故發生時的車速超過140公里,而翻車路段限速標誌85公里、普悠瑪號適用車速應低於75公里,超過傾覆臨界速度,尤振仲超速過失與事故死傷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過失犯行,堪以認定。
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時已考量尤振仲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造成死傷眾多之結果,及其犯後態度等情,量處近法定刑上限之刑度,部分被害人與其家屬對刑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審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否認犯行、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均無理由。
至於柳燦煌被控,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驗測試程序,致列車在檢測時沒被察知系統未作動即投入營運,而吳榮欽則未查知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而有過失,合議庭認為,檢方均未能就2人有何違反規定、程序等各節舉證,何況ATP遠端監視系統屬通訊設備,與具有輔助駕駛、自動防護功能的ATP系統不同,普悠瑪事故是司機員恣意關閉ATP復超速行駛,嚴重違反列車運轉的操作程序造成,與柳、吳2人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檢方上訴也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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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時已考量尤振仲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造成死傷眾多之結果,及其犯後態度等情,量處近法定刑上限之刑度,部分被害人與其家屬對刑度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審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否認犯行、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均無理由。
至於柳燦煌被控,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驗測試程序,致列車在檢測時沒被察知系統未作動即投入營運,而吳榮欽則未查知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而有過失,合議庭認為,檢方均未能就2人有何違反規定、程序等各節舉證,何況ATP遠端監視系統屬通訊設備,與具有輔助駕駛、自動防護功能的ATP系統不同,普悠瑪事故是司機員恣意關閉ATP復超速行駛,嚴重違反列車運轉的操作程序造成,與柳、吳2人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檢方上訴也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