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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陳女表示,兩人雖為共同承租,但自己並非蘇女的「同居人」,也非蘇女的法定監護人,兩人分房同住,蘇女輕生的行為並不能由自己負責。另外,租約上明訂,租賃物毀損、滅失才須負賠償責任,實際上該屋並無毀損或損壞的情況,自己當然無須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女所據有理,房東一開始就知道兩人共同承租分房居住的關係,蘇女輕生並非陳女責任,陳女並未有可供房東求償的重大過失,因此判決房東敗訴,但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倪浩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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