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選舉落幕!共72人涉違選罷法 逾半為撕毀攜出選票

▲九合一選舉併首次修憲複決今天投開票,警政署統計,截至下午4時投票結束,全國涉違反選罷法共計70件72人,其中以撕毀、攜出選票37件39人及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24件24人較多。(圖/記者葉政勳攝)
▲九合一選舉併首次修憲複決今天投開票,警政署統計,截至下午4時投票結束,全國涉違反選罷法共計70件72人,其中以撕毀、攜出選票37件39人及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24件24人較多。(圖/記者葉政勳攝)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6日電)九合一選舉併首次修憲複決今天投開票,警政署統計,截至下午4時投票結束,全國涉違反選罷法共計70件72人,其中以撕毀、攜出選票37件39人及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24件24人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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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投票日從事競助選活動6件6人;投票所30公尺內喧嚷干擾勸誘,經警衛制止仍繼續為之2件2人;投票所內有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經主任管理員令退出而不退出1件1人。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故意撕毀領得選舉票或罷免票者,可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除非是執行公務者,否則任何人不得攜帶手機、具攝影功能的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公民投票法也規定,將公投票或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公投票者,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政黨及任何人都不能在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者可處50萬元到500萬元的罰鍰;如果經警察制止還不聽從,還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選罷法也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選務人員應制止,若不服制止,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選罷法規定,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戴光育)1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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