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X風暴燒!加密貨幣該不該納管?各國監理作法有差異

▲加密貨幣圈在全球第二大交易所FTX倒閉後,掀起骨牌效應,該不該納管也引發關注,央行也彙整國際間對虛擬資產最新監理方向。(圖/擷取自Pexels)
▲加密貨幣圈在全球第二大交易所FTX倒閉後,掀起骨牌效應,該不該納管也引發關注,央行也彙整國際間對虛擬資產最新監理方向。(圖/擷取自Pexels)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加密貨幣交易平台FTX宣布倒閉破產,作為全球第二大加密貨幣交易所,FTX市值高達320億美元,其倒閉不僅上百億美元價值一夕之間蒸發,也連帶影響幾十萬人的資產嚴重損失,也燒出加密貨幣到底該不該納管?目前各國監理方向又是如何?中央銀行也彙整國際間對虛擬資產最新監理方向,主要國家近期正逐漸加強對虛擬資產的監管,除最基本的洗錢防制外,也開始注重虛擬資產涉及的投資人保護,而我國已就洗錢防制範疇進行監管,並持續研議適合的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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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國際間對虛擬資產最新監理方向,央行表示,國際機構BIS呼籲各國政府採取4監管行動,以解決虛擬資產的風險。首先,依據「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範」的原則進行監管:應確保虛擬資產業務符合相對應傳統業務的法律要求,嚴格處理監管套利的情形,例如穩定幣發行人可能類似存款收受者或貨幣市場基金,應接受類似的監管。

二、需支持貨幣與金融體系的安全性與完整性,隱匿交易身分且不遵守基本的認識客戶(KYC)及反洗錢要求的虛擬資產業者,應受到裁罰或勒令停業。否則,可能會被利用於洗錢、逃稅、資恐及規避經濟制裁。

三、需有保護投資人的相關政策。雖然允許投資人投資包括虛擬資產在內的風險資產,但資訊應充分揭露。此外,應對數位資產廣告進行合理的監管,特別是這些廣告通常會誤導與淡化相關風險。

四、需減輕金融機構對虛擬資產暴險而造成的金融穩定風險。近年來傳統金融機構對虛擬資產的投資快速增長,意味著虛擬資產市場的衝擊可能會產生外溢效應,對金融體系造成影響。因此,BIS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正就銀行如何審慎處理虛擬資產暴險進行諮詢,當中已提議銀行在比特幣等虛擬資產的總暴險應低於第一類資本的1%。

主要國家近期也已朝加強虛擬資產監管的方向前進。央行表示,儘管各國監理機關已多次警示虛擬資產的高風險,提醒投資人須注意風險承擔的問題,但虛擬資產的炒作熱潮仍吸引到許多散戶投資人的參與,特別是風險承擔能力較不足的年輕人。

因此,為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特別是在近期虛擬資產市場發生多起風險事件後,主要國家已開始加強監管。以美國來說,業務主管機關州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採行3大監管作法,包括一、美國各州對虛擬資產平台之監管方式不同。部分州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會要求業者取得營業執照,如紐約州係由其金融服務署(NYDFS)核發 BitLicense,並要求業者須具備投資人保護機制。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及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等聯邦層級機關,得就虛擬資產涉及各該管業務(例如辦理證券型代幣、衍生性商品、洗錢防制)時,對相關業者進行監管。三、美國聯準會(Fed)、通貨監理局(OCC)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得就銀行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業務時,對銀行進行監管。

歐盟歐洲銀行監理機關(EBA)、各成員國指定的主管機管等,亦採3監管作法,包括1、目前歐盟尚未有統一的虛擬資產監管規範。2、歐盟已提出「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規」(MiCA)草案,規定虛擬資產業者應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就業的者資訊揭露、投資人保護、組織治理、防止市場操縱等訂定規範。3、MiCA法案預計於2024年生效。

英國金融行監管局(FCA)則採4大監管作法,包括對虛擬資產涉及洗錢防制範疇進行監管;2020年1月起,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需向FCA登記;虛擬資產業者如欲經營特許業務,例如證券型代幣、電子貨幣業務,須經FCA許可;英國財政部2022年7月將「金融服務與市場法」修正案提交國會審議,擬將支付用途的穩定幣納管。

▲美國、歐洲及英國對虛擬資產的監管作法。(圖/央行提供)
▲美國、歐洲及英國對虛擬資產的監管作法。(圖/中央銀行提供)
南韓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監管作法有3方向,包括針對虛擬資產涉及洗錢防制範疇進行監管;2021年3月起,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需向FSC旗下的金融情報中心(KoFIU)登記;正研擬訂定專法規範虛擬資產產業,內容包括虛擬資產發行及銷售、業者是否需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及防止市場操縱等。

日本金融廳(FSA)也採3監管措施,包括2017年4月「支付服務法」修正案生效,規範虛擬資產、預付型支付工具及資金移轉等業務;虛擬資產平台業者須向FSA登記,且須滿足相關監管要求,例如資安管理、投資人保護、客戶財產區隔管理、編製報表、接受實地檢查等;2022年6月通過「支付服務法」修正案,將穩定幣納管,僅銀行、信託公司等業者可發行穩定幣,預計2023年實施。

新加坡金管局(MAS)監管作法也有3方向,包括2020年1月「支付服務法」修正案生效,除原有支付業者外,亦將虛擬資產業者納管;虛擬資產業者須符合最低資本額要求、投資人保護規定等,並向 MAS 申請執照,且有向MAS提交相關資料並接受其實地檢查等義務;MAS於2022年1月禁止業者於公共場所進行虛擬資產行銷及廣告。

香港證監會(SFC)也採2監管措施,1、由業者自行決定是否向SFC申請牌照(業者提供之產品中須包括證券型代幣方能申請),目前香港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多未持有牌照。2、香港政府擬修正「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規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須向 SFC申請執照,且除須遵循洗錢防制規範外,亦須滿足系統強韌性、資安、投資人保護要求;草案已於2022年7月提交香港立法會。

▲南韓、日本、新加坡及香港對虛擬資產的監管作法。(圖/中央銀行提供)
▲南韓、日本、新加坡及香港對虛擬資產的監管作法。(圖/中央銀行提供)
至於台灣部分,央行表示,現階段虛擬資產相關產業由金管會就洗錢防制範疇進行監管,不過,產業治理、投資人保護及稅賦等監管方向,行政院已邀集經濟部、法務部及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並將持續蒐集國際機構的監管建議與主要國家的作法,研議適合我國的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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