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選舉依黨團決議投票 民進黨:違者最重開除黨籍

▲中評會主委賴瑞隆強調,各縣市議長選舉應依照各地黨團決議一致性投票,違反黨團決議者,將採最嚴厲黨紀處分。(圖/記者黃宣尹攝)
▲中評會主委賴瑞隆強調,各縣市議長選舉應依照各地黨團決議一致性投票,違反黨團決議者,將採最嚴厲黨紀處分。(圖/記者黃宣尹攝)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各縣市正副議長選舉將至,民進黨中評會今(19)日說明將在明年1月3日下午召開中評會,除針對2022九合一大選、2023年北市第三選區立委補選違紀參選案進行議決外,中評會主委賴瑞隆再次強調,各縣市議長選舉應依照各地黨團決議一致性投票,違反黨團決議者,將採最嚴厲黨紀處分,呼籲黨內同志應恪遵黨章、黨綱及本黨各項紀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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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進黨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支持人選產生辦法第6條規定,「黨籍議員須依黨團決議進行一致性投票,未依決議投票本屬違紀行為,將依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33條、第40條及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2規定議處。」

依據民近黨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33條規定,「本黨擔任民意代表之黨員,違反黨團議事運作時,黨團得依其紀律處理辦法處理之,惟其情節重大者,應予除名以下處分」、第40條則是規定,「地方執行委員、評議委員之違紀行為,得由上級執行委員會提案,經該級評議委員會裁決;縣市議長、副議長選舉違紀行為或提名後之違紀助選行為亦同。」

此外,公職候選人提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之2規定,「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提名初選之候選人,應切結於當選後之直轄市、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選舉,對於本黨決議支持之議長及副議長候選人,為一致性投票…若投票行為有違本黨決議或以他法規避監督者,應予以除名處分。」

中評會也再次要求、提醒,黨內從政同志應恪遵黨章黨綱及本黨紀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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