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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比方,自辦重劃和公辦重劃準用的法律適用問題,就好像姐弟一家人,只要是沒特別為弟弟買的衣服,都要弟弟穿姊姊的衣服。法界人士說,像這樣不區分二種制度本質不同,卻又無限制、無差別準用,造成法理的根本衝突,以及法律施用上的根本性扭曲。
沈元楷指出,公辦市地重劃是政府以公權力為後盾,以政府資金出資興辦。自辦市地重劃是地主自行集資或民間投資人出資,經由會員大會決議及各地主基於私權契約之協商,完成公共工程建設及土地重新分配;本質是在私法自治架構下,以私權契約完成。因此,公辦重劃的爭議是由行政處分裁決、及行政法院審判。然而在自辦重劃爭議,是由民間自行協商,民事法院審理,二者的法理本質及爭議程序迥然不同。
據了解, 富有公司與被告等聲請憲法訴訟的請求狀,強調本案一審判決,以公辦市地重劃的標準適用在自辦市地重劃,據此作為認定犯罪既遂之法規基礎;卻完全忽視自辦市地重劃之核心內容,明顯與公辦市地重劃本質有別。因此法規上在獎勵自辦重劃辦法第2條規定「自辦重劃辦法未規定者,准用公辦之市地重劃辦法」,實是陷人民與司法機關於違憲法規之誤區。
再者,自辦重劃抵費地之計算基礎,與公辦重劃是以「重劃費用總負擔」顯然不同。平均地權條例中,容許自辦市地重劃辦法第2條無限制準用公辦重劃辦法,讓人誤解自辦市地重劃抵費地之產生原因與計算基礎,和公辦市地重劃一樣,都是以「重劃費用負擔總計表」為準。這樣的法律規定造成原審誤認虛增工程費用及拆補費用,將會直接產生等額的虛增抵費地1萬2814坪,直接影響本案背信既遂犯行之認定,以及狍罪所得沒收之數額,判決的法律適用基礎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