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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署強調,依修正通過的《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或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國健署提醒,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行為,處10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的人,若有製造、輸入行為,則處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4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的人,則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另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1萬元至25萬元罰鍰,使用類菸品者,處2000元至1萬元罰鍰。
國健署也提到,在網路或實體店內展示或販賣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的行為、平台業者或電商協助刊登(傳播)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相關的資訊,皆是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所禁止的行為。
國健署喊話,若有「販賣」或「使用」電子煙的人,請別再賣及使用了,避免違法受罰,也已於112年加強網路監測力道,並與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對違法產品及違法行為加強查處,呼籲民眾不使用、不購買,若發現違反菸害防制法的情形,可檢附具體事證,就近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或以市內電話撥打菸害諮詢及檢舉服務免付費專線(0800-531531)予以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