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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名黃姓檢員見到同仁倒地,情急之下對逃逸車輛連開3槍喝止,直到其中1發子彈碎片意外射入劉男後腦,車輛才失控撞上路旁招牌停下,事後警方迅速將其送往醫院,並在車內起出安非他命、大麻等毒品。
經醫院搶救後,劉男雖無生命危險,但由於子彈碎片造成腦損傷,其右側肢體出現障礙,已達嚴重減損一肢以上機能的重傷害,因此劉母認為執法過當,對開槍的黃姓警員提告殺人未遂等罪嫌。
嘉義地檢署調查後指出,當時現場狀況十分急迫,因此黃員開槍嚇阻行為,並未逾越必要程度,且其所擊發的3顆子彈,皆未直接命中劉男,主要是子彈銅包衣破裂,才會造成意外發生,另外,事件係因劉男拒絕配合執法人員命令,不惜以衝撞方式逃離現場所致,理應自行承擔後果,故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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