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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對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雖坦承犯行,但他推稱不記得當時的事,是後來看監視器畫面才想起來;對於為什麼要襲警以致被警方開槍制止,是因為喝酒後情緒比較激動,那時已經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辯護律師主張,李男認罪,檢方也查明無共犯在逃,沒有羈押必要,另請求法官勿因本間為北院首件國民法官審理案件,以及李男的前科而影響,請求法官交保。
公訴檢察官主張,案發前1年,李男曾向店家恫稱自己是「晉安會」,要店家幫他買煙酒,前科表已附上,李男可能對曾姓少年、死者家屬恐嚇或串供,有羈押必要。
法官認為,李男犯罪嫌疑重大,被捕時不依警方指示與警衝突,有逃亡舉動,犯案後企圖找同車的曾姓少年頂替,有影響證人、傷害證人的能力與動機,加上現今通訊軟體發達,能輕易與證人接觸,有羈押禁見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