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有價/媒體、學界意見分歧 立法方向有待整合

▲立委范雲、張廖萬堅及林楚茵2月召開「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議價」公聽會,媒體與學界立法意見分歧。(圖/記者李琦瑋攝,2023.02.15)
▲立委范雲、張廖萬堅及林楚茵2月召開「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議價」公聽會,媒體與學界立法意見分歧。(圖/記者李琦瑋攝,2023.02.15)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

大型數位平台Google、Meta壟斷大量廣告收入、使用新聞內容未付費,與新聞媒體爭議許久,雙方歷經4場對話會議與公聽會後,國內4大公學會各自提出政府應採澳洲媒體議價法、數位稅等方案,意見相當分歧,學界對於立法也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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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公學會主張不同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成員包括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則有天下雜誌、遠見、商周、今周刊、聯合新聞網、關鍵評論網、ETtoday新聞雲等雜誌與網路媒體;中華民國電視學會成員包括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公視;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成員有TVBS、八大、三立、東森、年代等頻道。

4大公學會對於立法前皆主張演算法透明化、盼討論分潤機制;對於立法主張,目前僅雜誌公會提出平台課徵廣告交易稅或印花稅(數位稅)、或採基金模式,其他盼採澳洲的媒體議價法。

報業公會理事長、工商時報社長陳國瑋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指出,報業的傳統廣告,從2010年到2020年的10年間,從原來的單年119億,但減至14億,去年可能還不到10億,數位廣告的投放卻從2010年的85億,到2020年達到482億,顯見整體廣告量並沒有減少,而是由數位平台拿走7成,媒體分得比例很少,根本不夠維持正常營運。

陳國瑋說,希望數位平台在分潤機制上,給予新聞業相異於其他行業的特別權重;在立法上,數位平台對報業的影響是基於市場公平競爭,也有立委、學者提出議價法草案;同意在立法前數位平台提出基金模式,來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但希望有更透明的方式進行分配。

雜誌同業公會祕書長陳淑婉表示,澳洲媒體議價模式最後都被大集團瓜分,小媒體沒有談判本錢,而雜誌比起報紙、電視的營業額與規模都小很多,希望比照有線電視法向本地平台、於台灣設立分公司的跨國平台課徵營收的一定額度,以及向未於本國設立分公司的跨國平台業者課徵廣告交易稅或印花稅,有固定收入去設立特別基金,透過第三方分配機制(納入業者、工作者、公民團體、專家學者等),補助本地優質媒體進行數位轉型、提升報導品質。

2大電視媒體公學會原本也建議採取徵收特別捐(數位稅)方式處理,但後來轉向支持澳洲媒體議價法,並質疑基金模式會影響新聞專業自主,恐設定標準、篩選內容,對於如何組成超然公正的第三方也有疑慮。

衛星廣播電視公會秘書長、前TVBS新聞部總監陳依玫指出,2020年,無線電視台加上衛星廣播頻道商上百多個頻道,卻只剩下175億元的廣告,但數位廣告卻在這一年達到482億元,Google跟Meta就佔了7成,對於有製播產業鏈的媒體相當不公平。

她認為,2大數位平台以流量作為唯一變現標準、電視台業者製播的優質節目也不會被優先推播,導致新聞環境惡化,希望盡快建立「夥伴推播、分潤的優化與良性化機制」,公平合理付費、鼓勵品質也可以變現,共同導引平台內容良性發展,讓演算法不是一味追逐數量,也能產生質化的價值。

她透露,提出數位稅後,聽聞數位平台有意見、對政府施壓,只好妥協,轉向支持實務上較可行的媒體議價法,並佐以「數位平台管理法」、「數位公平交易法」等,來改善電視台與平台業者間不對等的關係;另外也希望數位平台與電視2公會共同建立打擊盜版、內容農場、詐騙冒用的夥伴機制。

學界這樣看媒體議價

台灣媒體環境特殊,在報紙、廣播、電視解禁後,許多公司紛紛投入媒體市場,造成媒體密度高,閱聽人良莠不齊,認為看新聞不需要花錢,另一方面,媒體太競爭,無法靠好的新聞品質留住閱聽眾,只能靠流量、聳動新聞吸引眼球,也導致閱聽人對新聞的信任度下降,媒體歸因於數位平台只以流量變現的產業模式。

但學者認為,這並不影響國外法令的適用,台大新聞所教授林照真說,學習澳洲模式只是用其理念-「平台使用內容要付錢」,主要是保護媒體著作權,因為台灣在制定著作權法時,沒有保留著作鄰接權概念,因此無法仿效歐盟用「著作鄰接權」要求數位平台付費,澳洲也是同樣處境,才制定了媒體議價法,比歐盟方式更有效,導致許多原本沒有「著作鄰接權」的國家,如美、英、加拿大都傾向澳洲作法,且目前許多國家都不再主張數位稅。

台科大專利所副教授陳衍任說,不論是議價或課稅,都是希望數位平台付費,差別只是誰去要這筆錢,以及何種方式平台較甘願付錢,課稅是由政府出面要錢、有被徵收的感覺,但平台業者不承認有掠奪新聞內容,對於課稅會反彈;議價法則是讓個別媒體去協商,對平台侵害較小、為溫和手段,平台業者較願意拿出錢來,且議價法還是能有配套措施,規模較小的媒體可以聯合去談判,效果跟大型媒體不相上下;另外,透過課稅成立特別基金,錢會進入稅收系統,或行政機關設立的基金專戶,即使以第三方分配機制來監督,也會有內容審查的疑慮,在實務上有許多弊端。

政大新聞系教授馮建三認為,高度新聞自由與民主功能比較健全的國家,特別是北歐與法國,都有來自公權力的經費補助,台灣同樣也是以報紙發行免稅,作為補助報業的方法,現在要努力的是,協助新聞界取回當有的廣告收入,以及開拓其他財源,作為補助之用,他建議政府直接對「超額」廣告,課徵稅捐。

馮建三指出,很多國家(曾)對廣告另收特別捐,比較著名的是瑞典從1970年代就拿廣告稅支持新聞界,荷蘭1970年代、南韓1980年代都取部分廣電的廣告收入,也移轉部份支持新聞界,台灣也可以創新,直接對數位平台課稅,但如同所得稅,廣告捐應該設定起徵額度,不是所有廣告收入都要納捐,是有起徵門檻與級距,傳媒在內的企業行號,僅在廣告收入超過一定數額以上,才需納捐。

台大新聞所教授洪貞玲則認為,新聞議價牽涉市場壟斷界定、不利小媒體議價;我國目前未強制要求數位平台落地,因此繳稅義務與金額有相當落差,若採用課稅模式,需要立法介入,使稅源合理化,既能增加台灣政府稅收,也能透過稅收的重新分配,用於提撥基金的來源,或是其它的制度設計,挹注新聞業的發展。

洪貞玲認為,新聞價值是新聞對於民主與社會的貢獻,因此需高度的國家政策介入,世界各國以基金方式扶植優質新聞,方為長久之計;我國過去有廣電基金、現有有線電視基金等制度可參採,NCC亦有針對網際網路傳播基金等法源;基金來源可以由平台或稅收等多元途徑挹注,基金的分配應以優質新聞的產製與人才培育為主。

林照真說,其實學者只是站在研究者角度,給予立法建議,該選擇哪種方式分潤,還是要看媒體的決定,但希望大家能摒棄差異性,追求最大公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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