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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苦主無法接受,堅持「最高只能接受6塊」,若後續要調漲,請等7月合約到期再說。不料房東也訴說苦衷「你知道700度過後一度電多少嗎?電費本來就上上下下,我也沒多賺你錢,電費多少我就是收多少,希望體諒一下」。
不過原PO仍無法接受「當初合約就寫一度5塊,而且一度電不能收超過台電金額,若照房東調價的說法,那冬天電費便宜的時候,電費每度一樣收5塊,怎麼沒比較便宜?」
許多租屋族看完也紛紛搖頭回應「一度8元真的超扯欸」、「之前住在5.5的已經是極限了,8元真的無法接受」、「今年夏月電價的最高級距是每度7.69元,也就是房東收超過7.69元/度是違法的」、「目前在走的合約房東不能隨意更改電費,是可以申訴的」。
過去內政部地政司就曾表示,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租賃期間之電費如約定由房客負擔,所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均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自今年4月1日起,台電調整用電各級距收費價格,若用電超過1千度,夏月電費為每度7.69元。本案中房東喊價的1度8元、提早到5月收皆不合乎規定。
若房東如於租賃期間有任意漲租或收取超額電費等違反上開規定情形,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第56條之1規定,該約定無效,房客可拒絕房東要求;或向當地縣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單位申訴,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