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曾建元/威權幽靈仍藏身於國家安全體系中

▲圖為國安局。(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圖為國安局。(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文/曾建元

今年(2023年)2月26日,本人應臺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之邀,出席《國安局說了算?──《政治檔案條例》修法迫在眉睫》記者會,就家父曾群芳檔案遭到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永久封存的問題一抒胸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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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曾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平復司法不法組簡任研究員,在職期間,即留心家父及與其有關之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相關檔案,然在國家檔案和促轉會徵集之政治檔案中皆遍尋不到。離職後,《政治檔案條例》通過實施,仍未見家父檔案出土,乃試著向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查詢有無家父案卡和檔案,人權館雖然就館藏清查未見成果,在業轉國防部軍情局後,終於找到檔案下落,但軍情局卻大鎖銅汁灌鑄,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列為永久機密,封存大內,千年萬載永不得見天日。我不理解家父從新竹縣北埔鄉番婆坑走出自新七十幾年後,連當年二十多歲地下黨左翼青年的他都已作古,還有甚麼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是需要保護的。筆者向國防部提起訴願,該部訴願審議會以依法行政為由駁回我的請求。《政治檔案條例》第4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永久保密者,暫不移轉。」不幸仍遭駁回。我對處分不服而對國防部提起訴願,但原來曾群芳檔案永久保密,根本沒機會由軍情局解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判讀是否屬於政治檔案,然後核定後為國家檔案,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制提供公共使用。家父與臺灣反抗者的是非曲直,被中華民國欺壓到底,不容平反翻身。

在我追蹤曾群芳檔案的同時,有促轉會前研究員蘇慶軒向檔案局申請調閱前桃園縣長許信良檔案,檔案局經詢問國家安全局後,為後者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而指示不予開放閱覽。檔案局完全依循國安局意見,未本於職責爭取政治檔案開放,任令該檔案落入《政治檔案條例》第8條第2項第2款「經移轉機關(構)表示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之範圍,必須要待檔案屆滿五十年始得公開。蘇慶軒不滿檔案局未盡責任而提起訴訟,但為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11年訴字第260號》判決敗訴。蘇慶軒抨擊檔案局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斷有礙於辨識威權時期加害體系及其協力者,並有混淆威權統治與民主化時期情報工作之虞。真促會為聲援蘇慶軒,乃有上該記者會的召開,並提出三個呼籲:情治單位切勿以國家安全之名行保護威權之實;檔案局應依法召開公正第三方裁決機制,審議涉爭議政治檔案;《政治檔案條例》本會期盡速修法,明文排除《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本案當還有上訴或申請釋憲的救濟空間,不像我已經對行政救濟感到絕望而放棄,而我們的共同之處,都是期待通過修法讓政治檔案攤在陽光下。

《行政程序法》和《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政府資訊原則公開,但《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不予公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即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排除同法第11條第2項絕對機密三十年至九十年保護期限之規定,同條第5項復規定:「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二次為限。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和前揭《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第1項,對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乃就其永不解密設定了雙重保險,《國家機密保護法》係針對國家檔案,《國家情報工作法》則針對情報,國家檔案是情報最後的保存形式,情報從資訊到成為國家檔案,就是以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為理由,來確保永不解密。

問題是國家機密永不解密,就是一項直接挑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3 號解釋》所承認作為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的轉型正義原則的違憲作為,也根本顛覆了政府資訊公開的法價值體系。只有政府資訊最終的完整公開,才能讓國家或公務員的不法作為,哪怕是在法律上無法有效追究,至少公道自在人心,日後可受歷史檢驗。以國安為名壓迫人權,正是臺灣的一頁血淚斑斑的黑歷史,防止歷史重演,是我國之所以追求實現轉型正義的政策終極目標,換言之,轉型正義的推動不是為了要究責與報復,更是為了要預防國家不法,確保今後中華民國境內所有人的人權都能受到完整的保護,就此而言,真促會關於修正《政治檔案條例》明文排除《國家情報工作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主張是不足夠的,還需要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廢除永久機密。

《政治檔案條例》最大的漏洞出在第4條第1項之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之清查,並編製目錄依規定程序報送檔案局。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所以政治檔案的清查期自該條例通過施行的民國108年7月起一年已經結束,然就暫不移交的永久機密檔案而言,我們清楚知道連移送目錄予檔案局的程序作為都沒有,因此《政治檔案條例》的修正,必須注意到永久機密的降解密問題,而這就有將原由《政治檔案條例》第14條規定得設立的公正第三方裁決制度改為必須設立的必要,而由其對永久機密全面進行調查與審議。

《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局對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情報工作如何兼顧轉型正義的實現,在修法行動開展的同時,事實上,國安局基於政策形成權,也可以有主動的作為。我呼籲新上任的國安局局長蔡明彥能重視永久機密存在的現象,我已就曾群芳檔案具體提出質疑了,希望他能督促軍情局將該一檔案送交檔案局審查,有期待檔案局的審查能納入公正的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還給反抗者、政治受難者和臺灣人民知道歷史真相的權利。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淡江大學資訊傳播學系兼任副教授、臺北市高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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