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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質疑,政院版第九條有關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之規範,不需申請藥證或附款許可,當中第二款允許醫療機構在「非治療特殊病人之緊急需求」下,僅具初步之人體試驗,即可執行異體細胞治療技術,而第三款則是只要提出國內外研究文獻作為實證基礎,就能施行在病人身上。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說,爭點在於上述兩款未必符合治療特殊病人需求,又無急迫治療的情況下,卻以不明的空白授權條款方式,大開方便之門。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強調,國人樂見政府發展新醫療技術,解決許多病患長期苦等新興療法開放困境,但此法案涉及醫療科技發展、病人權益及安全風險、醫學倫理等,考量再生醫療風險性與不確定性,其執行應採較嚴謹之控管機制,推動前應建立於公眾信任與病安保障的均衡基礎上,「執政黨與主管機關應謹慎修法。」
陳椒華也提到,他會在明日的院長協商中為團體發聲,並呼籲朝野支持團體及專家學者建議內容,保障民眾的權益。陳椒華表示,目前所使用再生技術的細胞是自體細胞,有關異種(動物)及異體細胞的使用應嚴謹保關,需符合民國92年衛生署公告,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身與操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