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人挨罰!販售或使用電子煙、加熱菸代價1萬 國健署重申菸品3不

▲《菸害防制法》於今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使用電子煙及未經審查通過的加熱菸。(示意圖/翻攝Pexels)
▲《菸害防制法》於今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使用電子煙及未經審查通過的加熱菸。(示意圖/翻攝Pexels)

記者林莞茜/台北報導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目前我國全面禁止使用如電子煙等類菸品,違者將處1萬元罰鍰,國健署特別提醒,菸品三不政策「不推薦、不嘗試、不購買」,而根據統計,截至6月30日止,全台共計84件疑似違法,目前已有38件開立裁處,其餘尚在行政調查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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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國人健康,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其中第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衛生福利部同日公告指定菸品(包含加熱式菸品)及公告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目前尚無任何一家加熱菸業者的商品核准通過,另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及未經衛生福利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包括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林清麗主任激動痛批衛服部「滿口謊言」,如此卑微的只請求「加熱菸等產品不要廣告化」、「加熱菸載具就是要依菸品管理」,但政府卻開倒車,未來更可能會有大幅廣告宣傳,戕害國人健康。(示意圖/Shutterstock)
▲違法使用電子煙、加熱菸,最高可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示意圖/Shutterstock)
國健署統計,截至112年6月30日,全國疑似違反第15條第2項使用類菸品及未經衛生福利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包括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案件,共計84件,目前已有38件開立裁處,其餘尚在行政調查程序中。

國民健康署呼籲,民眾切勿相信不肖業者或其他人誤導,購買或使用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及未合法的加熱菸,違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40條第3項,最高裁處新臺幣1萬元罰鍰。

國健署也重申,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之指引,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包括加熱菸;雖然加熱菸產生的部分有毒化學物質含量低於紙菸,但也有證據顯示,加熱菸會產生紙菸不會產生的化學物質,且這些物質都有一定程度的毒性及危害。因此,加熱菸對人體健康減害的說法,目前仍舊缺乏足夠證據。

國健署提到,使用或暴露於加熱菸等新類型產品的排放物質,長期對人體健康影響仍未知,且排放有毒化學物質含量較低,並不一定意味著健康風險降低,更無法證實會降低與菸草有關疾病的發生。我國已參照WHO建議,依菸害防制法嚴格管制各類產品,包括全面禁止電子煙在內之類菸品及要求新類型菸草產品(包括加熱菸等指定菸品)應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以保護民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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