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老死囚」王信福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合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說明判決結果及理由(圖/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左)說明判決結果及理由(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死刑定讞犯王信福、沈鴻霖以同案共犯警詢筆錄經法院據以認定犯罪事實,而同案共犯都已被槍決,以致於無法於審判中行交互詰問,主張《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一款規定未保障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4)日以合憲限縮解釋系爭條文,判決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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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說,審判中,證人死亡或行蹤不明,無法被傳喚或傳喚不到,如他們警詢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是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於法院充分保障被告訴訟上防禦權,且該警訊筆錄非主要或唯一證據時,同案被告警詢筆錄可作為證據。

現年71歲的王信福被控,1990年8月10日教唆小弟,在嘉義市船長卡拉OK槍殺2名員警,其中一位凶嫌證稱,凶槍是王信福交給他。2011年,他被判處死刑定讞,為國內年紀最大的死囚。

除了王信福外,犯下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的沈鴻霖、被控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的黃峯清、製造安非他命的郭哲男、販賣海洛因的賴瑞祥等人也都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審理。

憲法法庭認為,該規定是為了追求發現真實,而將未到庭證人的法庭外陳述採為證據,屬於減損被告防禦權的例外規定。

憲法法庭表示,法院在適用該規定時,除應從嚴審認法定要件,並應確保被告於訴訟程序上獲得相當的防禦權補償,使被告於整體訴訟程序中仍享有充分保障;且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於偵查中所做的陳述,不得作為法院判處被告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才能衡平發現真實的重大公益與被告有受公平審判權。

憲法法庭強調,在以上限縮適用的情況下,刑訴法第159-3條規定不牴觸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權保障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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