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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耕仁表示,自己相信司法機關都秉持勿枉勿縱的原則,對本案詳查案情,將真相公諸於眾,案件業經北檢檢察官提起公訴,足證當時自己提出之資料具有「證據能力」,也有相當之「證明力」,絕非憑空捏造。
林耕仁質疑,第一,高虹安小金庫個人支用若有補回,為何連續流水帳上沒有任何紀錄?第二,小金庫不定期由助理繳費,若有補回金額應該會「越來越多」,如何解釋?第三,小金庫私人支出由助理繳費墊支,若都回補,墊支的助理應該拿回相關費用,為何流水帳上均無顯示?最後,助理回捐小金庫,帳目所呈現者只有「第一年任期中的11個月」,那嗣後任期中助理是否仍有持續回捐?
林耕仁呼籲,應該由檢調繼續釐清,以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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