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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辯稱,要求員工分攤電費是為了減少能源浪費,公司給辦公經營場所設定了用電額度,每月超出額度的費用便由每位員工分攤,並從薪資中扣除。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要員工分攤電費沒有法理依據,也不符合勞動法規。員工在辦公時間外並沒有生活在辦公經營場所,不存在日常生活消耗公司電力的情況,因此公司不但需將扣除的291.12元電費返還,另外還需支付經濟補償13442.35元。
法院表示,勞雇關係的本質就是用人單位承擔經營風險,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辦公經營場所的電費屬於用人單位的經營成本,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中國不少公司會巧立名目,以內規的名義剋扣員工薪資,其實這種行為通常皆屬違法,只是並非所有員工都會堅定走上法律途徑爭取權益,也讓慣老闆能夠從中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