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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警方調查,發現肇事吳男有多項毒品酒駕前科,雖其酒測值為0,但肇事車輛及身上卻有多包毒品,彰化地檢署日前偵結後,依法提起公訴,案件也移送法院,成為彰化第一起國民參與審判案件。
事後吳男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拒受國民法官審理,同時指出他已坦承犯行,僅請求從輕量刑,若由國民法官審判將耗費司法資源,另外本案已在新聞媒體報導,恐會影響情感,讓國民法官對於本案事實產生預斷、偏見、污染,難期公正。
針對上述意見,檢方認為被害人的父親、律師均表示應交由國民參審,其次吳男雖坦承,但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有可能在裁定不採國民參與審判後否認,進而架空國民參與審判意旨;且本案被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案件,符合自首要件,不過有無減輕其刑、刑度如何,都是國民所關心,具有量刑的重大意義,即便經過報導,但此為國民所關心的社會議題,新聞報導是為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難以認定國民已經產生預斷,國民法官法亦有許多制度設計,並不會侵害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最後法官指出,聲請人雖表示本案經新聞媒體報導,但未能具體說明已危及公平審判,進而嚴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認定、量刑形成,因此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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