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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上午10時,李男通知陳男前來會面,告訴對方「手機不要再用了」,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消息。
另外,2020年4月,李男向線人透露吳男的門號「有人在聽」。因檢警發現,吳、陳之通訊監察紀錄異常,循線查獲李男洩密。
懲戒法院第一審判處休職3年,李男上訴指出,台南地院只對他處易科罰金與緩刑等刑度,無須入監,可繼續工作、生活,但懲戒法院第一審剝奪他繼續工作的機會,致無薪俸可領,原判決顯有「情輕罰重」情事。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為,國家對於公務員懲戒權的行使,是基於公務員與國家間公法上的職務關係,就公務員違失行為整體評價該公務員是否適任而為懲戒,與刑事法院對犯罪行為科以刑罰,二者性質、功能與目的均不同,衡量角度也有差異,無從類比;第一審的裁量並未逾越規定,沒有濫權,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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