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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指出,薛隆廷、洪俊杰、王昱傑共被起訴各702罪,包含:私行拘禁致死罪、私行拘禁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罪、加重強盜罪、非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等,杜承哲再多3條遺棄屍體罪,為705罪,4人罪名共2811罪。
另外,檢方調查證據清單記載,本案舉證時間高達8560分,相當於142.16小時,若以每天6小時開庭、休息2小時計算,每天評議100個罪名,需要24日以上,每位國民法官每天3000元酬勞計算,正取、備位共10人需要花費72萬多元,若加入評議期間,支付給國民法官費用將超過百萬。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被告4人與辯護人,均反對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分離審判,且表示有案情繁雜、牽涉專業知識之情況,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