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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指出,雖然現場未查有違規批次產品,惟查獲其中1家業者未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4家業者豬肉原產地標示不實,未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0款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指出,經市長蔣萬安指示,北市政府衛生局即日啟動市售豬肉標示查核專案,每月查核至少300件標示比對業者來源單據,國別是否與現場標示一致,年底前至少查核1000件,查核內容包含稽查現場請業者出示來源單據、來源商品原始外包裝等佐證資料,比對現場肉品國別是否正確。
北市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25條及28條規定如實標示豬(牛)肉及豬(牛)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以確保自身及消費者權益。民眾如想知道更多食安資訊,或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08,亦可至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