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體育處長孫清泉收賄、圖利業者 懲戒法院判撤職3年

▲懲戒法院判決,前北市府體育處長孫清泉撤職3年(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懲戒法院判決,前北市府體育處長孫清泉撤職3年(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台北市政府體育處長孫清泉被控收賄,讓特定民間團體取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場地使用費、保證金減免優惠,今年7月,最高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4年6月,褫奪公權3年確定。懲戒法院日前再判孫清泉撤職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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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彈劾指出,孫清泉於2010年2月12日至2012年3月6日擔任台北市政府體育處長,明知王姓女子是租借公園場地,再轉租攤商抽成牟利的業者,卻私下與王女頻繁接觸及金錢往來,不顧所屬簽呈已指出「申請者並非體育團體,所辦活動為營利性質」,體育處不宜擔任該活動指導單位。

監察院表示,孫清泉11次逕行刪改簽呈或指示所屬核准王女的申請案,並19次指示所屬以「體育處」名義代王女租借場地,使王女獲取無償使用大安森林公園場地的不正利益,經監察院全數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定,孫清泉觸犯貪汙罪,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的誠信清廉,違失情節重大,判決撤職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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