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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移送台南地檢署指揮偵辦,檢調查出為居住在台南的張姓男子涉嫌重大,傳喚他到案說明,並扣得張男使用的手機及筆記型電腦,經調查局進行數位鑑識完成獲取相關事證,訊後限制出境、出海並遭起訴。
不過鑑識調查報告指出,張男筆電臉書登入有4組不同IP,而張男帳號於今年5月10日18時7分起在貼文下留言,但查無相關IP登入位置,無法證明是張男所為,不排除遭人盜用;張男也稱他當天下午5點半就去接小孩下課,而後和朋友在外餐敘,也有3張分別為18時23分、18時34分、20時35分的發票為證不可能在家使用筆電。
法官經檢視通聯紀錄、手機基地台位置資訊,可見張男確實不在家,也未有使用手機登入臉書的記錄,而他雖遭檢方查出,當晚20時許,曾查詢蔡英文臉書,並觀看一則「加強維安留言恐嚇吳釗燮採法律紅線?」影片,而後又刪除觀看紀錄,但法官認此無法證明他犯罪嫌疑,且其案發後第3日,雖有多次查詢外交部、蔡英文、行政院、總統府、賴清德等臉書紀錄,只是臉書是民眾都可登入瀏覽,因此認定證據不足,判張男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