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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處說,今年查獲娃娃機食品違規案2件,分別是位於太平區新平路二段的娃娃機台,查獲餅乾類食品標示與規定不符1件,經查該食品的負責廠商設址於新北市,已移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辦;另1處位於中區中華路二段的娃娃機台,1件餅乾類食品逾有效日期,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裁處該機台負責人6萬元罰鍰。
食安處呼籲,業者如以自動選物販賣機(娃娃機)販售食品,皆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且所販售食品,應有完整外包裝及標示,並定期巡檢機台內所販售的食品效期,如逾有效日期,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得處6萬至2億元罰鍰;如完整包裝食品或散裝食品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25條規定,得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此外,如標示有不實,則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得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更多稽查結果,可至「台中食安智慧雲-食安GIS專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