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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女取得個資後,自民國110年2月15日起至同年7月10日間,在住處使用電腦輸入張女的資料檢舉違停車輛,共計檢舉218件,事後張女得知後,到警局對洪女提告偽造文書。
台中地院一審判洪女無罪,張女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洪女有期徒刑3月,洪女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今年6月間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事部分,張女主張洪女的檢舉行為,導致張女須至警局接受偵訊,同時引發新聞媒體爭相報導,貶損名譽,造成內心巨大壓力,因此提告求償50萬餘元。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洪女已侵害張女對於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屬侵害隱私權、情節確屬重大,審酌雙方狀況後,8日宣判洪女應賠償6萬元,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