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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瓊慧表示,家長希望看監視器,幼兒園卻持續隱瞞,拿毫不相干的畫面來敷衍。直到驗傷報警,才看到當下受傷的片段,這來來回回已經超過四趟。孩子在這間幼兒園就讀許久,但換了這位老師之後,起床都說不想去學校,懷疑孩子可能早就已經被老師打了,但我們想要釐清真相怎麼會這麼難?
黃瓊慧表示,這個案子是孩子的爺爺拿著孫子被老師狠狠抓傷的照片掉著眼淚來找我陳情,才得知園方不但處處隱瞞真相,市府各局處更是消極以對。13號事發至今,家長也早就報警並提出看完整錄影畫面的需求,卻被園方拒絕,教育局從未主動聯繫著急的家長。黃瓊慧說,直到週日晚上,她發了記者會的採訪通知,教育局居然還要來問我是哪一間幼兒園。這更充分顯示,警察局、社會局、教育局各局處之間的平行溝通完全沒有建立。
陳冠智律師表示,幼兒園發現幼兒有遭受身心虐待時,應依兒少權法第53條規定,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也應該在一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以對教保員與幼兒園即時做出懲罰,避免這一類的事情再度發生。在民事責任方面,教保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行為,該教保員對幼兒的傷害行為,已經違反民法第184條第二項的侵權行為。幼兒園作為教保員的雇主,未盡監督管理之責,應與教保員共同賠償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