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獲假釋又犯罪再關25年違憲?法務部:選擇再犯要承擔後果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憲法法庭19日行言詞辯論(圖/NOWnews資料照)
▲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案,憲法法庭19日行言詞辯論(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謝男於1989年間犯強盜、強姦案,遭判無期徒刑定讞,入獄18年,2009年假釋出獄,後因竊盜案再判1年2月定讞,致假釋遭撤銷,須執行25年殘刑。謝認為《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今(19)日言詞辯論,法務部表示,假釋後選擇再犯罪,本就要承擔後果,相關規定合憲。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包含謝男在內,共有28人有相同情況,憲法法庭併案後行言詞辯論,除聲請人律師團外,關係機關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副司長簡美慧、主任檢察官劉怡婷代表,另邀請專家學者和鑑定機關出席。

謝男等28人質疑,刑法79條之1第5項規定違反比例、平等、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侵害他們的自由權,顯已過苛。

法務部表示,我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受刑人有假釋權利;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下,司法權應尊重立法形成空間;觀察外國立法例,美國聯邦法規無假釋制度,無期徒刑原則上應終身監禁,也沒有因此違憲。相較之下,我國賦予受刑人假釋機會,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5年仍可出監,並非終身監禁,規定沒有過苛。

法務部指出,假釋後再犯罪,會層級化區別撤銷情節輕重,並非一律撤銷,做成撤銷假釋決定後,還有複審、行政訴訟救濟途徑,經把關、過濾後入監執行殘刑,沒有新生刑罰,現行撤銷假釋流程規範周延且完整,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法務部表示,假釋後故意犯罪,可完全預見後果,也就是撤銷假釋、入監服完殘刑,受假釋人有自主決定權,選擇再犯罪本就要承擔後果,沒有值得保護的正當合理可言。

歷經約2小時辯論,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退庭,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應於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