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仔內/智冠獨董制度形同虛設?主管機關不該查?

▲智冠宣布與榮剛透過股份交換方式結盟合作,但也引發獨立董事無法行使職權的爭議。(圖/擷取自櫃買中心影音)
▲智冠宣布與榮剛透過股份交換方式結盟合作,但也引發獨立董事無法行使職權的爭議。(圖/擷取自櫃買中心影音)

新聞處/綜合報導

智冠與榮剛的換股引發市場風波,特別是在「損害原股東權益」上,引起股東不滿決定提告民事求償,主管機關櫃買中心也表示將進行審查。不過,除了股東權益受損外,智冠公司治理準則與倫理也有最新爭議點,就是獨董制度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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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智冠獨立董事莊璧華的指控,智冠公司在董事會前,妨礙、拒絕或規避莊璧華執行獨董業務,莊也要求金管會及證期局,應儘速對智冠負責人裁處重罰,等同對外指控,獨董制度在智冠形同虛設。

證券交易法規定,獨立董事得監督公司業務,並隨時調查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文件。此外,董事會是公司業務執行機關,需經會議討論、通過決議來形成公司營運方略,但需在董事會前提供充分資料。

但根據莊璧華說法,智冠與榮剛換股這種大事,智冠竟在董事會召開的10天前,才發出開會通知,而且只有極簡略的說明,等於是「突襲式」的操作,這對市場派大股東與獨立董事,根本無法參與決策。

莊璧華還指出,自己親自到智冠查閱相關議事資料,卻被公司要求需簽署「保密承諾書」,他認為這已妨礙自己執行公司獨董天職,而且獨董本就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何須另簽保密承諾書?智冠要求他簽署保密承諾書為名,卻行妨礙、拒絕或規避本獨立董事執行業務之實。智冠經營層這種小動作,還在事後試圖導引輿論風向,並非公司所應為。

事實上,這幾年獨董的爭議,多半都是介入公司經營權爭奪戰,各方爭奪經營權時,不同派系人馬會藉由各自支持的獨董召開臨股會,發動董監事改選或解任。

像聯光通、太普高就是案例;友訊、永大也是由獨董開臨股會,解任非己陣營董事成員;東林、光洋科則是同一天召開臨股會鬧會議雙胞…。
但像莊璧華這種盡責任義務,要查閱相關議事資料就被公司阻擋刁難的案例,並不多見,而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的制度,無論任何企業都不能破壞,這種獨董被阻擋行使職權,等於是破壞了公司治理制度。

金管會及證期局不應再作壁上觀,應就智冠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3項之妨礙、拒絕及規避本獨立董事執行業務,以及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第3項之拒絕補足董事會會議資料等節,分別依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9款及第179條對智冠裁處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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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