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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人力結構設計不良,檢察官人數與輔佐辦案的檢察事務官人數遠不成比例,形成「將多兵少」、「校長兼撞鐘」、「頭重腳輕」、「倒金字塔」的畸形結構,與日、韓檢察機關內部具有完善輔佐人力結構迥異,亟待從結構面與根源處有效改革。
劍青檢改表示,《法院組織法》早已明文容許法院設置法官助理及司法事務官兩職,為何檢察體系無法正常設置檢察官助理?期望新國會支持增修與健全《法院組織法》的法源依據,將檢察官助理法制化、常態化,襄助全國強化偵查與打詐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