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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對此以侵害聲音權為由,將「魔音工坊」背後的北京小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並要求5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的侵權責任。
對此,該科技有限公司表示,App中的聲音產品有合法來源,來自於同為被告的另一間軟體公司,軟體公司則稱其使用的聲音來自另一家同為被告的影音文化媒體公司,而該媒體公司則稱自己和原告殷姓配音員有過合作關係,因此對原告聲音錄製成的作品有著作權,另外兩名被告包含平台公司和產品經銷商則同樣稱自己並未構成侵權行為。
在一審判決中,法官強調,聲音作為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任何自然人的聲音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強調「對錄音製品的授權並不意味著對聲音的授權」,因此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許可他人使用錄音製品中的聲音的行為確實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