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台中地院認定劉男涉販6次販售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即遂、未遂罪,且事證明確,認為他身為公眾人物,一言一行應合於法度,以免引起仿效,但卻販售第二級毒品以謀暴利,實屬不該,考量他坦承犯行並供出上手,符合減刑規定,將他判處4年2月徒刑。
劉男認為量刑過重上訴,拿出30張參與多場公益活動的感謝狀求情,希望作為貢獻台灣的證據,並主張於羈押、偵審期間已有相當悔悟,並保證未來不再犯,盼法官改判緩刑。
台中高分院認為,劉男先前購買的二級毒品數量高達500顆,購買成本達60萬元,且與同案被告共同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情節不輕,且宣告刑期已逾有期徒刑2年,不符合緩刑要件,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劉男上訴無理由,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
少一份毒品,多一分健康;吸毒一時,終身危害。
※ 戒毒諮詢專線:0800-770-885(0800-請請您-幫幫我)
※ 安心專線:1925
※ 張老師專線:1980
※ 生命線專線: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