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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朱兆民建議醫療暴力事件發生後,醫護人員可採取之作為,1.速將現場監視器及錄音檔案保留。2.詢問在場曾親見之其他病人或家屬身分資料,提供與偵查機關。3.若暴力事件發生處所係未設有監視器之診間時,在場之醫護人員亦可使用手機等拍攝或錄音蒐證,並提供與偵查機關,此部份並無妨害秘密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慮。
朱兆民檢察長也建議,避免醫療爭議,醫護人員有七大項要注意,包含1.事前告知及溝通。2.瞭解病人身心狀況與需求。3.將診療過程或與病人或家屬溝通情形,填載於病歷上。4.病歷護理紀錄,應詳盡填寫妥善保存。5.病歷護理紀錄字跡清晰、避免塗改及紀載中不可留白。6.紀錄中有關人、事、物、過程應立即記錄,避免因記憶不清而造成錯誤或遺漏。7.專有名詞應依正統醫學書寫,以免造成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