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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薪資補貼部分,會依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助方案之員工人數計算,申請日前 30 天內給付員工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 4 成,最高 2 萬元,共 3 個月;導遊及領隊人員生計費用部分,凡於 1 月 1 日至 4 月 16 日止,曾執行接待或引導來台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或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 8 團以上,或總天數 40 天以上,且於補貼期間內未任職旅行業者,每月補貼 1 萬元,連續補貼 3 個月。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部分,去年 7 至 12 月接待非本國籍住客人次達 1,000 人次以上,且占總住客人次 5 成以上,且申請補貼日前 1 期或觀光局指定期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合計營業額較去年同期減少比率達 5 成以上的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補貼每人每月薪資 40% ,最高 2 萬元,共 3 個月。
觀光局指出,這波紓困補貼盼透過持續補貼雇主薪資成本及相關人員生計費用,留住觀光產業人才,穩定觀光產業就業環境,維持基本動能,協助觀光產業度過此波全球性之產業困境及衝擊,俟疫情緩和後,能迅速展開各項觀光旅遊活動及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