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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立法重點包含,國立大學以1校設立1研究學院為原則,其中設碩、博士班,以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由教育部、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共同組成審議會,審議研究學院設立、續辦及計畫變更,並可命其停辦。
另外,國立大學由校務會議授權設置監督會,負責審議研究學院財務績效及備查其制度規章,其中政府代表占三分之一,研究生代表1人,產業代表2人,專任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餘為校外學者專家。
研究學院具獨立編制,關於其人員資格及進用方式,編制內人員依原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研究學院資金以合作企業資金為主,且須高於政府資金額度,國立大學不能從原本的校務基金提供資金予研究學院。
研究學院為公用設備資產管理機關,放寬國有財產法限制,賦予研究學院公用財產使用、收益、處分等事項之彈性,可自訂監督管理規定。而學院增設調整研究所、學位學程、招生方式與名額、學位授予,以及學位考試委員會之設置、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要件等,皆放寬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規定,可自訂彈性機制。
教育部表示,未來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教育部將與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共同攜手,協助大學打造研究學院創新體制,產官學通力合作,創造產學合作與人才培育新格局,使大學學術研究與研發成果,可以引領創新、帶動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