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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業者應對其商品廣告負責,除了有「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範外,衛生福利部更於「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要求,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不得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的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
除了廣告截圖,李善植也提到,消費者需留意業者提供的名稱、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營業地址等通訊資料是否可確實聯繫。其中又以「營業地址」最重要,因為消費者可藉此確認實際交易相對人存在且營業所在地位於我國境內,一旦發生消費爭議,消保單位才能聯絡到業者。
此外,端午節、中元節等民俗節慶將至,生鮮、水果、粽子、熟食等屬易腐敗或保存期限短的食品,無法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向業者主張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條件解約的權利,民眾購買前更要仔細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