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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指出,看員警的行駛距離起碼過了六個店家,如今在他門口開單,從馬路進來也沒有10公尺,這不是警示安全距離以內嗎?而在他與員警爭論過程中,也看到許多機車騎士從人行道上騎過,這也讓原PO問「 你怎麼沒有嚇阻這些車跟人?」
原PO強調,每個警察的標準不一,這次依照所謂的安全距離也被開單,「隨機開罰還雙重標準,從他前後騎過去的沒事,我停下來的有事?」,原PO也擔心那外送員、所有的郵差、送報紙的都違法了,重點不是違規,是前後警員說法不一誤導做為。
許多網友也紛紛回應,「啊你就是違規了呀」、「警察也騎上人行道對你開單,是因為他在行使公務中」、「你就是違規了,別再找理由了」、「你可以騎遠一點找停車格或白線停好再走過來」、「根本沒有法規概念」、「要不要考慮駕照剪掉」、「第一次看到這麼會拗的」、「警察真是辛苦了」。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及裁罰基準》規定,駕駛人不得駕駛車輛於人行道上行駛,如違反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600元到900元罰鍰,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1 點。(編輯:許智超)